當前位置:首页 > 新聞動態 > 政策法規

港澳新聞機構在內地設立常駐記者站及派遣常駐記者須知
發布時間:2016-06-23 11:59:14 來源:香港新聞工作者聯合會 字體:

    壹、在內地設立記者站的申請資格

    在香港、澳門依法註冊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準出版、發行、經營的時事類報紙、刊物以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機構。非時事類新聞機構不在申請之列。

    二、在內地設立記者站需要履行的審批手續

    香港、澳門新聞機構要求在內地設立常駐記者站和派遣常駐記者,須分別向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將上述申請及相關材料轉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審批。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同意設立常駐記者站及派遣常駐記者的批準通知書,通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通知獲準的新聞機構。三個月內未獲通知者,視為不被批準。

    三、申請設立記者站及派駐記者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申請表須由提出申請的新聞機構的負責人簽署,並附有以下材料:

    1、該新聞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股份構成等;

    2、該新聞機構的註冊文件的復印件,電臺、電視臺還須提供特區政府核準經營的有關文件復印件;

    3、擬派遣常駐記者站的記者的中文和英文姓名、身份文件、職別、履歷,以及該新聞機構出具的記者職業證明文件。

    四、獲批準設立記者站後須辦理登記手續

    獲準在內地設立常駐記者站的香港、澳門新聞機構,由該機構負責人持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批準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件到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記協)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港澳新聞機構常駐內地記者站登記證》。

    常駐記者站在辦理登記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須將辦公地址、傳真及電話號碼報中國記協備案。

    五、常駐記者需要辦理的手續及關於常駐時間的要求

    常駐記者持批準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件及4張近期免冠護照照片到中國記協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港澳記者新聞機構常駐內地記者證》。

    常駐記者的派駐時間每次不得少於六個月。常駐記者派駐時間每滿六個月,須持所屬新聞機構負責人簽署的證明文件,到中國記協辦理《港澳新聞機構常駐內地記者證》的延期手續。如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辦理延期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常駐記者資格。

    六、常駐記者站的人員和人數

    常駐記者站的常駐記者必須是香港或澳門居民。

    電視臺的常駐記者人數不得超過5人;報紙、刊物和電臺常駐記者人數不得超過3人。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聞機構派遣同壹名常駐記者,須分別履行申請手續,並在申請書中註明該記者所兼職的機構及職別。

    七、常駐記者站辦公地點和常駐記者居住地點的選擇

    及常駐記者辦理居留、稅務登記手續

    常駐記者站可在駐地政府許可的範圍內租賃涉外飯店、寫字樓、公寓作為辦公和居住地點。常駐記者在確定常住地址以後,須在三周內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件。在壹個月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八、當地人員的聘用

    記者站的服務人員可通過當地外企服務公司聘請,服務人員不得從事新聞采訪工作。記者站須將在當地聘用的人員報中國記協備案。

    九、常駐記者變更須辦理的手續

    常駐記者到期輪換,或在派駐期間因特殊情況需要增派或更換,須由派遣機構向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或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供擬派遣常駐記者的中文和英文姓名、性別、年齡、履歷等資料,以及該新聞機構出具的記者職業證明文件。

    十、常駐記者違法、違規的處罰

    常駐記者的正常新聞采訪活動和其他權益依法受到保障。常駐記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如有違規行為,將由審批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暫停采訪、取消常駐記者資格直至撤銷常駐記者站的處理。觸犯法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壹、常駐記者站使用通信設備的規定

    安裝、架設無線收發和衛星通信設備,或者使用對講機及類似通訊設備等,須經當地電信主管部門批準。

    十二、常駐記者站進口采訪器材及辦公用品須辦理的手續

    常駐記者站如需進口辦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采訪器材等,須持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同意其設立記者站的批準通知書,依照內地有關法規向常駐地進口口岸的海關申報,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十三、常駐記者在內地的采訪申請程序及註意事項

    1、采訪國家領導人、軍隊有關部門,須向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2、采訪我國領導人外訪和外國領導人來訪的活動,須向外交部提出書面申請;采訪國際會議或我國承辦的國際活動,須向大會設立的新聞中心或活動主辦單位的新聞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3、采訪中央政府部門、人民團體、全國性社團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須向該機構的新聞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4、赴開放地區采訪,須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采訪計劃,經批準後方可前往。非開放地區原則上不接受采訪。

    5、常駐記者在內地進行的所有采訪,均須經主管部門和被采訪對象同意後持《港澳新聞機構常駐內地記者證》進行。

    6、常駐記者只能以其在中國記協註冊的身份從事新聞采訪工作,不得從事與其註冊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動。

    7、非常駐內地記者及沒有在內地設立常駐記者站的媒體的記者,來內地采訪須向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獲內地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來內地進行采訪。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

    2001年9月24日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合會 版權所有 未經授權請勿轉載任何圖文或建立鏡像

客服郵箱:gapphk@163.com 製作單位:香港新聞工作者聯合會

Copyright©2015-2023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