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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了新聞真實,媒體構成侵權嗎
發布時間:2016-06-24 21:32:53 來源: 字體:

  目前,中國尚未出臺《新聞法》如何劃清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利和侵權責任的法律界限?如何在新聞媒體表達自由和民事私權利保護之間平衡取舍?是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近日,北京地區首例在新聞報道涉網絡名譽權案中,支持原告訴訟禁令申請的案件引起了新聞界和法學界關註討論。
  據《新京報》報道,2014年4月25日,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雷火公司)訴中國經營報社(以下簡稱中經報社)、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浪公司)的名譽權糾紛在海澱區人民法院開庭了。
  網易雷火公司訴稱,2016年2月1日中經報社在其紙媒及網站上刊登的壹篇題為《跨境電商命門凸顯 網易考拉現自營危機》的文章,新浪進行了轉載,二者侵犯了網易雷火公司的名譽權,要求中經報社賠償損失1000萬元,要求新浪公司賠償損失500萬元等。
  目前,中國尚未出臺《新聞法》如何劃清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利和侵權責任的法律界限?如何在新聞媒體表達自由和民事私權利保護之間平衡取舍?是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正因為如此,此案的判決會對此類案件及新聞媒體行業產生極大影響。
  法院裁定發出首例新聞領域的訴訟禁令,是否恰當
  在訴訟過程中,網易雷火公司提出保全申請,稱如中經報社、新浪公司繼續登載涉訴文章內容,必將使申請人遭受的商譽損害後果進壹步擴大,要求法院做出訴中禁令,停止發布和登載涉案文章。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其作出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壹定行為。該法又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但民事訴訟法沒有對“使判決難以執行”、“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情況緊急”的情況作出界定。
  去年(2015年)2月4日發布執行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也未對此原則性規定作出細化。這意味著,訴訟保全或訴訟禁令操作性不強,或者說,法官的裁量權可能過大。
  禁令措施制度起源於英國,是以判例法形式確立,由衡平法院發展出來的壹種由法院以自由裁量給予的救濟措施。其實質條件是:“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參考商標法和專利法領域訴訟禁令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禁令請求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1)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侵權;(2)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4)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4)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然而,在公開資料檢索中,國外近期沒有類似案例,比如在英國,有壹種super injunction (超級禁令)是常常被用來限制媒體在名譽侵權案作出判決前進行大肆的報道。不過這類侵權案通常是針對名人隱私的,像最近關於英國樂壇巨星Elton John私生活的報道就是壹例,媒體報道此事時就是不點名這個明星是誰。
  就本案而言,涉案報道發布於2016年2月1日,距離3月初網易雷火公司提出訴訟禁令申請,時間已經超過了壹個月,該“新聞”並不再是新聞了,已成為舊聞,社會上已無多少人關註。也就是,很難說此時還存在情況緊急的情況。
  其次,本案涉及到公共媒體,涉及公眾的知情權,涉及眾多海淘用戶的社會公共利益,故而存在社會公共利益和私權益之間的平衡問題;在理由並不夠充分的情況下,要求刪除該報道,可能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海澱人民法院2016年3月10作出的要求中經報社停止傳播和刪除涉案報道的裁定,法理理由並不充分。本裁定可能在新聞輿論領域開壹個惡劣的例子,擠壓了輿論媒體並不廣闊的存在空間,直接後果是侵犯公眾的知情權。
  判斷新聞報道失實的標準是什麽
  新聞媒體享有表達自由,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同時具有對社會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實行輿論監督的職能。正因為新聞媒體負有如此重要的職能,所以在大多數法治國家,法律要對新聞媒體采取壹定的“特殊保護”。如何劃清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利和侵權責任的法律界限,如何在新聞媒體表達自由和民事私權利保護之間平衡取舍,不但是重大的理論問題,也是重要的實踐難點。
  依據我國新聞與侵權領域權威專家楊立新的觀點,在判斷媒體的報道是否真實時,存在三個標準,即:客觀真實、法律真實和新聞真實。客觀真實是指媒體報道內容,與事件真實情況完全相同,不存在任何依賴於主觀意識的差別。不言而喻,客觀真實的標準是最高的,也是最難以抵達的。法律真實是指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依據法律規定的訴訟證據規則,以現有證據對案件證據和事實的壹種認定。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法律真實未必是客觀真實。新聞真實則是指新聞從業者根據新聞規律、新聞行業規範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和反映。
  在這三個標準中,客觀真實要求最高、法律真實次之,新聞真實要求最低。新聞報道,不要求符合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的標準,只要求做到新聞真實,即符合新聞報道的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八條規定:“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按照此規定,新聞真實的標準是問題“基本真實”,新聞報道的內容只要做到問題基本真實即可。楊立新教授進壹步闡釋了問題“基本真實”的含義:(1)新聞媒體揭示的事實主要、主要內容和客觀後果基本屬實,不是虛構、傳言或者謠言;(2)新聞媒體有證據證明,可以合理相信事實是真實的;(3)媒體的報道或批評是善意的,不具有侵犯他人的惡意或重大過失。
  據此,只要新聞報道做到了上述三點要求,即使有些許瑕疵,也不能算失實。
  涉案報道屬於失實的報道嗎
  本案的焦點之壹是,涉案報道是否失實。涉案報道開頭寫道:“近日,網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渦。用戶在網易考拉海購平臺上為兒子購買了日本尤妮佳品牌的嬰兒紙尿褲,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讓其懷疑此批貨品有假。而網易考拉海購平臺認為是產品適應性方面的問題。為此,雙方各執壹詞。”應該說,這句話奠定了整個文章質疑的基調。
  綜合本案來看,涉案報道的主要內容均有出處。記者采訪不但采訪了消費者,而且采訪了網易考拉海購的公關部相關人士、電商分析師李成東,可以說信息源是多重的,主要內容不是虛構、傳言或者謠言。並且,涉案報道實現了平衡報道,體現了公正客觀性。
  其次,從本案來看,該報道對網易考拉只是質疑,沒有做出確定性結論,沒有說網易考拉的商品是假的。如消費者周先生說“其實我之前還挺喜歡考拉這個平臺的,也經常在上面購物,就是沒想到也會買到假貨,我感覺不會再相信這個平臺了。”這是消費者周先生自己陳述的。浙江視界“今日非常道”節目報道過網易考拉的問題,因此,第壹句的“又”字是有充分根據的。根據電商分析師李成東的分析,由於“並不是所有的自營商品都會經過保稅區”, “即便完全是自營,也不壹定能保證沒有假貨。”
  再者,涉案報道沒有出現攻擊性的語言,沒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只是就是論事,給予全面客觀、真實和準確的報道,其調子是溫和和善意的,屬於媒體正當行使監督權。
  總體而言,涉案報道已經達到了上述三點要求,該報道的內容做到基本真實,不屬於失實報道。
  社會要容得下新聞媒體的批判和質疑
  習近平總書記近日強調,“對來自知識分子的意見和批評,只要出發點是好的,就要熱忱歡迎,對的就要積極采納;即使壹些意見和批評有偏差,甚至不正確,也要多壹些包容、多壹些寬容,堅持不抓辮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其實,習總的講話也是適用新聞媒體的,新聞報道只要做到了新聞真實,即使存在壹些瑕疵,也不應該認定為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今年兩會上強調,要 “切實保護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這與習總的說法是壹致的。
  新聞媒體享有表達自由,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對社會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實行輿論監督的職能。
  正因為新聞媒體負有如此重要的職能,所以在大多數法治國家,法律要對新聞媒體采取壹定的“特殊保護”。
  目前,中國尚未出臺《新聞法》如何劃清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利和侵權責任的法律界限?如何在新聞媒體表達自由和民事私權利保護之間平衡取舍?是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此案的判決會對此類案件及新聞媒體行業產生極大影響。
  如果司法機關對新聞媒體過分苛刻,比如以客觀真實標準代替新聞真實標準,勢必會使公眾和媒體欲言又止,擠壓言論自由的空間,導致“寒蟬效應”,堵塞言路。新聞媒體因恐懼於遭受法律制裁,將放棄行使其正當輿論監督權利,從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將使得“保護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成為壹句空話,不利於傳播法治正能量。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的那句名言,總在耳際徘徊:批評不自由,贊美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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