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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香港新聞工作者聯合會(以下簡稱“香港新聞聯會”)英文譯名為:Hongkong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英文縮寫:GAPP。它聯合、組織香港新聞傳媒單位(報社、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網絡媒體等)及其他相關單位(其中包括為媒體服務的有關公司、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等)的新聞工作者,為推動香港新聞傳媒事業的發展與進步服務。“香港新聞聯會”是發展香港新聞事業的壹支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香港新聞工作者自願結成,並得到香港乃至全國各新聞傳媒單位及其他相關機構協助,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全國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會員為本,為會員服務,為促進新聞信息化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觀,致力推動我國傳媒科技進步;堅持民主、團結、務實、協作的精神。
本團體發揮會員單位相互之間、傳媒單位與研發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政府機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香港新聞事業的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香港政府、香港新聞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團體委托管理單位是香港新聞工作者聯合會。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機構地點位於香港九龍旺角道33號凱途發展大廈7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壹、當好香港新聞主管部門的助手和參謀。就香港新聞傳媒領域的發展方向、戰略及規劃組織研討;組織協調新聞信息標準及規範的制定和推廣;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完成政府相關部門交辦的任務。
二、支持並推動會員單位就壹些對傳媒進步有較大作用的科研項目進行聯合攻關;參與壹些對新聞傳媒單位有應用價值的技改項目的方案咨詢、評審、驗收工作;開展學術和技術交流,定期組織傳媒論文的征集和評獎活動;促進用戶和研制單位的合作和協作,參與新經驗、新產品的評測和推廣活動。
三、舉辦相關技術講座和專業培訓班,普及傳媒知識,傳播傳媒的新理念和新技術;舉辦不同形式的會議和活動,推廣傳媒應用成果,交流新聞傳媒單位的改造和技術管理經驗。
四、依照國家關於科學獎勵工作的規定,組織、開展好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批準的“王選新聞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獎勵工作。
五、加強與內地有關學會、協會的聯系,建立協作關系,進行多種形式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港澳臺地區和國外有關新聞組織的聯系,進行學術與技術的對口交流,吸取海內外新聞媒體的先進管理經驗。
六、積極開展為會員服務的活動,不斷拓展為會員服務的領域;經常和會員保持聯系,聽取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七、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在確保社會效益的前提下,適當開展合法經營的創收活動,以貼補和支持本團體的正常經費開支,以利於工作的開展。
八、依照制度募集、管理和利用好“王選新聞科學技術獎”獎勵基金。
九、編輯出版新聞技術書刊;辦好本團體的會刊《中國傳媒科技》和網站《中國傳媒科技網》。
第七條   “香港新聞聯會”不設立區域性分支機構。下設的專業性分支機構不得再行下設分支機構。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
壹、專委會應制定本專委會的管理條例,專委會的名稱不得直接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字樣。
二、專委會的設置應相對獨立、穩定,避免重復、交叉;專委會的設立和撤銷需按相關部門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三、專委會可以共享本團體的會員;專委會發展的單位會員同時是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四、專委會主要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由專業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或者由秘書長主持、通過競聘產生,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專委會的經費用於本專委會的業務活動,不得設立獨立的財務賬號。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其入會資格為:
壹、各級報社、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網絡媒體及其他相關單位等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二、申請單位會員的條件:
1、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 有加入的意願,熱心本團體的活動,支持本團體的工作。
3、 單位會員的單位應是合法企業、事業單位或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三、凡享有公民權的個人,擁護本團體章程,參與本團體活動,並具有下列條件之壹者,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在各新聞傳媒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中從事新聞傳媒技術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技術人員。
2、熱心傳媒科技現代化、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的新聞傳媒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中主管技術工作的領導。
四、對本團體有特殊貢獻的國內相關人士,可授予榮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壹、單位會員入會由單位提交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入會由本人提交申請書,並需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
三、理事會責成組織委員會負責審議、批準,並報理事會備案。
四、個人會員由本團體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壹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有批評建議權、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有關的學術、技術交流活動。
四、有申報、參與本團體開展的各項評獎、評選活動的資格。
五、優先參加本團體各項活動,並享有優惠待遇。
六、優先取得本團體有關的技術資料和服務等。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維護本團體的榮譽和合法權益。
三、參加各種組織活動,完成本團體所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不繳納會費,不能參加本團體的包括評獎、評選在內的各項活動;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觸犯刑法者、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條  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損害本團體權益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中國新聞技術工作者聯合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壹、制定本團體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可采取通訊方式舉行。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如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責成組織委員會負責會員的吸收,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查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為方便工作,常務理事會主體由在京及附近地區的主要新聞媒體的理事組成。
第二十條 為提高本團體辦事效率和集體負責原則,理事長根據議事需要,可隨時召開理事長辦公會,其成員通常由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參加,並邀相關的同誌列席。理事長辦公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由理事長負責向常務理事會說明。須常務理事會表決的重大事項仍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壹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或任期超過兩屆的,因特殊情況需繼續任職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可由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監督秘書長及各工作機構的工作,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本團體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的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辦事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規定,本團體不再設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會員單位的資助。
三、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四、出版刊物、技術培訓的收入。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壹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常務理事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重大開支項目、添置貴重設備等由理事長辦公會集體商定。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立明細賬目,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後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壹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08年8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10年9月15日修訂,2014年9月20日再次修訂。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香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合會
                                           201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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